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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材料加工”合同的定性 | 建纬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31

工程项目中,合同性质的认定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管辖、资质要求、合同主体行为的定性等。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施工单位转让幕墙材料加工义务事宜,对于“幕墙材料加工合同”的合同性质的认定会影响到该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和转让行为的定性。如认定属于施工分包合同则需经建设单位同意且要求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且幕墙施工单位将构成违约;如认定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在没有取消劳务分包资质的地区,要求分包人具备劳务资质;如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则不涉及违法分包及资质问题,对施工单位更有利。


01.

“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是否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分析


幕墙材料加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只包括加工及辅料供应,与劳务分包合同比较近似。实务中法院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一般考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属于施工劳务、包干方式(不能是包工包料,辅料除外)。根据2001年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施工劳务包括13种类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而幕墙材料加工不属于前述13种劳务类型之一。结合合同整体约定来看,材料加工商提供的并非是施工劳务,而是交付符合要求的加工制成品,并据此结算。故幕墙材料加工合同应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

02.

“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是否属于施工分包合同的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幕墙工程属于分部工程,其项下的分项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安装、金属幕墙安装、石材幕墙安装、陶板幕墙安装”,并不包括幕墙材料的加工。故幕墙材料加工并不属于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故应不属于施工分包,从而幕墙材料加工合同并非施工分包合同,也不因构成“违法分包”而无效。

03.

“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是否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分析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通说认为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民法典》特别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幕墙材料加工合同的标的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且不属于施工(分包)合同,故其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施工单位分包工程或者劳务有着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在签署相关合同时应当事先予以规划,如草草签署,可能隐藏着合同无效、构成违约乃至承担行政责任等风险。施工单位应当重视施工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合同分判与合同规划,避免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在合同编制过程中,特别是在合同名称、合同标的、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的设计和表述时,应当注意采用对本方有利的表述,规避或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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